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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浙江荣**限公司、浙江荣**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荣**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浙江荣**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初字第1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金月巷××号,因此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临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初字第11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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