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绿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绿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绿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绿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917元,减半收取4959元,由上诉人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