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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4)杭富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管辖审理方面: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位于济南市管辖范围之内,本案应为济南**民法院管辖;二、具体案情方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并适用于本案需依法确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济南**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坐落于浙江省富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适用于本案系本案实体审理范围。综上,山东省**总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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