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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朱**与被申诉人浙江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衢州**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浙衢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浙民申字第739号民事裁定,驳回朱**的再审申请。朱**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6月25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监(2015)3300000005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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