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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浙**台中学、杭州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台中学(以下简称天**学)因与被上诉人张*和原审被告杭州建**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裁定,以“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该由天**学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一般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张*作为原告选择以其中被告之一建**团的住所地提起诉讼具有法律依据,而建**团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属杭州市西湖区辖区,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天**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天**学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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