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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浙江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八**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司)、杭州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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