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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何**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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