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何**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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