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沂**限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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