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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70000元并承担利息。经本院审查,被告江**有限公司经案外人申请,在本案受理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申请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作为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6元,退还原告常熟市爱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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