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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浙江**限公司、浙江临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浙江临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杭民终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曹**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合同第二条约定“按根据该工程施工图纸交甲方预算科按国家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架可以拉车单价为13元/平方米….”该约定是明确而具体的,并不存在任何歧义。二、一、二审判决违背自愿原则。每一个工程都有自己的特殊属性,都有按施工图纸施工的要求、目的任务、施工难易程度及为施工所付出的成本。一、二审法院脱离工程性质审理案件,仅仅围绕当事人所谓约定的理解有分歧(事实上不存在分歧),以此为由委托鉴定,用鉴定结论否定双方约定,违背民事意思自愿最高原则。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工程款应当按照案涉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还是应按照外墙施工面积进行计算。经查,案涉《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按根据该工程施工图纸交甲方预算科按国家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审理中,当事人对“按国家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不同理解,曹**认为应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而东**司、东**司认为应按外墙施工面积计算。因双方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所指向的范围产生不同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就该争议条款的理解,《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第十六章“脚手架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综合脚手架工程量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砌墙脚手架(即内架或外架)按内、外墙面积计算”。同时《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第十六章“脚手架工程”中亦明确了上述两种架子工的适用范围及工程量计算方法:综合脚手架定额为综合内墙、外墙砌筑脚手架及外墙饰面脚手架,斜道和上料平台;而单项脚手架定额适用单独搭拆外墙架子或单独搭拆内墙架子或单独搭拆满堂架子、电梯井架子、网架安装架子等。而本案所涉工程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书》记载为外架搭设。故根据上述建筑规范及合同内容,案涉争议条款中的建筑面积应按外墙施工面积进行认定。曹**认为案涉工程量应按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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