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百盛联**限公司与江苏新**有限公司、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盛联合建设**公司诉被告江**技有限公司、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百盛联合建设**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新楚雄**限公司、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12080元,由原告百盛联合**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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