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忠诉被告朱**、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朱**、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