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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限公司与江西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衢州**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浙衢民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浙民申字第1075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江西城**限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1月13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行)监(2014)3300000112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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