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诉被告亚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亚兴**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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