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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浙江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被告浙江东**有限公司(东**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东**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浙江**民法院作了“浙高法函(2013)11号”的批复,同意绍兴市人民法院上报的要求对被告及关联企业进行集中受理的请示,浙江**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发文“浙高法(2013)168号”《浙江**民法院关于对浙江东**有限公司及原关联企业浙江金**有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和执行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东**司为被告的案件应由诸暨人民法院集中受理;同时本案原、被告之间未签订过书面合同,未约定过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浙江省**浙高法(2013)168号《关于对浙江东**有限公司及原关联企业浙江金**有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和执行的通知》,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新发生的以东**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由诸**民法院集中受理。本案受理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符合上述集中受理的条件,故被告东**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东**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民法院审理。

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退还被告浙江东**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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