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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丹**麓水库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桃根诉被告丹徒区西麓水库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桃根撤回对被告丹徒区西麓水库管理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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