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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江苏自**限公司、镇江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胡**诉被告江苏自**限公司、镇江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自**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华**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镇江市世业洲沁园工程项目由第二被告开发并发包给第一被告承建。2012年2月,第一被告与原告约定由原告对该工程项目的1-12号楼的外墙进行涂刷,工程由原告包工包料,单价每平方米32元,按实结算。2012年4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书面的包工包料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按质按量组织工人完成了合同义务,共完成31477.82平方米的墙面涂刷。被告方也于2012年12月19日进行了签字验收。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余款641290元被告至今未付。2012年5月24日,第一被告又与原告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给该工程项目3-12号楼的室内墙面及顶进行腻子涂刷,单价每平方米6元,按实结算。原告按约完成墙面涂刷并经被告验收,工程余款162400元被告至今也未付。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03690元及逾期相应银行利息83323元,本案诉讼费用也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为:世业洲沁园工程系由胡*为实际施工人,与异议人系挂靠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人的住所地为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兴民南路88号,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被告镇江富**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世中路108号,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也在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与本案争议相关的被告镇江富**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镇江市丹徒区,故本院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苏自**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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