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郭**与安徽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江苏自**限公司、镇江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汤**与丹**麓水库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镇江市丹**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镇江超**限公司与镇江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镇江**路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诉镇江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长**有限公司诉镇江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