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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长**有限公司诉镇江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镇江星**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南通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反诉原告镇江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反诉原告镇江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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