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镇江星**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南通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反诉原告镇江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反诉原告镇江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