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镇江路通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郭**与安徽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江苏自**限公司、镇江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汤**与丹**麓水库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镇江市丹**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镇江**路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江科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苏*、镇江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苏**、镇江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东**有限公司与杭州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