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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诉镇江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镇江路通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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