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苏*、镇江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苏*、镇江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苏*、镇江市**发有限公司送达地址进行了邮寄送达,但被告镇江市**发有限公司的应诉材料被邮政部门以原此查无此单位为由退回,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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