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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