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正进家禽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正进家禽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0元,由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正进家禽专业合作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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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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