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424元,由原告合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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