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江苏宏**限公司杭**公司、江苏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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