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限公司诉被告毕节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将自行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762元,减半收取6638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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