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进诉被告杭州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进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本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本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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