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卓**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卓**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2元,保全费2815元,合计6907元,由原告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