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富**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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