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限公司诉被杭州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杭州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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