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上海丰**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上海丰**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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