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撤回对安徽**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2元,减半收取4991元,由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