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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与新魁**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凯诉被告新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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