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凯诉被告新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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