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朝诉被告杭州市**程有限公司、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查,原告朱*朝在诉讼期间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视为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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