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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