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中天建**限公司、中天建**限公司第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桐庐**限公司与桐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大**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桐庐天和建设有限公司与城南街**委员会、桐庐县城南街道新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飞**有限公司与桐庐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城南街道上洋洲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桐庐富**限公司与桐庐**构厂、桐庐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