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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贵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贵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对被告贵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96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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