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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