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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来与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来与被告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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