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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