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文**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文**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文**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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