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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三**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诉被告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三**司起诉称:2012年7月6日,三**司与润**司签订《管桩施工承包合同》,三**司承建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翁*社区农民多层公禽C区块二标段的管桩工程项目。合同对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双方责任等事宜均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三**司按约完成工程。双方于年11月9日进行结算,确定涉案工程款为9?67665.40元,后润**司仅支付工程款4267665元,尚余5500000元未付。又经协商,双方于2013年9月14日签署管桩工程结算支付协议,约定润**司应于2013年9月支付1500000元,2013年10月支付1000000元,2013年11月支付1000000元,于2013年12月底付清余款,如未能兑现支付的,三**司有权要求一次付清所有欠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但上述支付协议签订后,润**司仅于2013年11月7日支付了1000000元工程款,余款经多次催讨至今未付,现起诉请求判令:一、润**司支付工程款45OOOOO元;二、润**司支付违约金352702元(自2013年9月I4日起暂算至2013年12月31日,按450万元、年利率6%的4倍计算为319562元;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按100万元、年利率5.6%的4倍计算为33140元);三、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润**司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000元,于2014年2月19日前支付2000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文付1000000元,于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500G0G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

二、被告浙江润宇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文出的相关费用共计150000元,于2014年2月19日前付清;

三、原告杭州三**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若被告浙江**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条款中的款项,则原告杭州三**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浙江**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浙江**限公司另行加付违约金(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为352702元,此后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19元,减半收取23409.5元,原告杭州三**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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