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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温州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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