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民医院与被告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安**民医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温州**限公司与瑞**巷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浙江**限公司、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瑞安市**民委员会与浙江名**有限公司、阙瑞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瑞安市**有限公司与瑞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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