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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7元,减半收取1158.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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