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俞**为与被上诉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1)嘉**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俞**的委托代理人戈*、被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黄**是具有嘉善县建设局于2000年9月8日颁发的“嘉善县村镇建筑工匠证书”泥工专业特长人员。2009年8月28日,黄**、俞**签订建房协议一份,约定由黄**以清包工方式,承建俞**自住的建筑地面积110平方米、真四层假五层的位于嘉善县惠**小区房屋一幢,协议约定:一、……具体施工规格附图及层高按村建站规定(包括围墙、场地、周围散水坡,不包括贴面砖)。三、总造价为66500元……。四、付款方式为地基付1万元、一层付1万元、二层付1万元、三层付1万元、四层付1万元、屋面付1万元、粉刷3000元、其余3500元。五、施工期限自2009年8月28日至2009年年底止。九、……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准违约,如违约后果自负。但黄**承建后双方至今尚未办理好正式的竣工交接手续。黄**认为因俞**未及时给付款项致工期延误,但主体工程在2010年1月就竣工,因俞**建房小区地下配套设施工程尚未完工,影响到俞**建房中的围墙、场地、散水坡三项工程的开展,黄**也仅对上述三项工程尚未完成。而俞**则认为自己是2010年10月才搬进去的,辅助工程至今未完工。黄**遂诉至法院主张尚余工程款。

另查明,俞**已分七次共付黄**工程款51450元。

2011年9月7日,黄**以自己清包工方式承建俞**住房并已完成屋面以及粉刷,而俞**未按建房协议支付工程款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判令俞**向黄**支付工程价款12000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俞**在原审中答辩称:请求驳回黄**的诉讼请求。根据建房协议俞**应当按照工程进度付款,但现在工程进度问题黄**未举证,俞**无法确认应当付款时间,诉争房屋目前存有诸多未完工项,故黄**请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黄**、俞**在签订建房协议后,黄**以清包工的方式为俞**承建住房,黄**虽至今尚未对俞**所交由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但俞**现已实际搬入所建的住房,俞**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黄**所完成工程的清包工款项,故对黄**之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但黄**诉请的数额有误,予以更正。据此判决: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黄**工程款11550元。如果俞**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俞**负担。

判决宣告后,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黄**提交的复印件载明的发证登记日期是2010年9月8日,原审却错误认定黄**的泥工工匠证书是2000年9月8日颁发的。其次,从事建筑施工的资质和承接建筑工程的资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审并未查清黄**在签约当时有无工程承揽资质。(二)建房协议约定了施工规格按附图及符合村建站规定。原审没有审查黄**是否按照上述要求施工,是否按期完工,却以俞**已入住房屋为由判令其付款,有失公正。(三)黄**施工时至少出现两次人为因素导致的返工(敲掉了廊柱和楼梯),该材料损失应由黄**负担,但原审判决对此只字未提。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证据采信明显偏听偏信。(一)俞**是因黄**逾期10多个月仍未完工交房,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不得不入住。原审将“入住”和“付款”划上等号,有失偏颇。(二)原审对村委会证明和村建站要求标准未作认真审查,导致判决错误。(三)对于剩余未完工程款项的处理,在当前市场人工工资已涨过数轮的情况下,原审只是简单的扣除未完工工程款项3500元,鼓励违约,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本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黄**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黄金兴答辩称,自己没有按时完工的原因是俞**不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按照《建房协议》约定,从地基开始到屋面完工,俞**应当支付工程款60000元,而到2009年12月底,俞**仅支付了40000元,要求在2009年年底完工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房屋在2010年1月就已竣工,且其已通知俞**,但俞**总是以银行存款尚未到期等为由不支付剩余工程款。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俞**没有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黄**提交嘉善**道村镇建设管理站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黄**自1998年2月16日起即持有嘉**设局颁发的嘉善县村镇建筑工匠证书,且通过年审换证,证件合法、有效。上诉人俞**质证认为黄**是否持有资质证书对于本案并不重要,资质证书与有无承包工程的资格是两回事。本院认证意见:因上诉人俞**对该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黄**是具有嘉善县建设局颁发的“嘉善县村镇建筑工匠证书”的泥工专业特长人员。2009年8月28日,俞**、黄**签订《建房协议》一份,约定由黄**以清包工方式,承建俞**自住的建筑地面积110平方米、真四层假五层的位于嘉善县惠**小区房屋一幢,施工期限自2009年8月28日至2009年年底止。协议约定,清包工总造价为66500元,付款方式为:做好地基、一层、二层、三层、四层、屋面后各付10000元,做好粉刷后付3000元,其余做好后付3500元。黄**于签约当日开始施工,数月后,将房屋主体工程建好并完成粉刷。因尚余围墙、场地、散水坡等辅助工程未完成,且双方产生矛盾,故一直未办理房屋的竣工验收手续。至2010年10月,俞**及家人已入住房屋。

2009年9月18日、10月21日、11月8日、12月5日,俞**分别支付给黄金兴工程款10000元,共计付款40000元。2010年1月25日俞**支付工程款5000元,同年5月15日支付工程款6000元,同年9月支付45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514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俞**是否应支付黄金兴工程余款11550元。就本案而言,根据双方《建房协议》约定,诉争房屋按施工进度付款。按照工程进度,做好地基、一层、二层、三层、四层、屋面后俞**应各付10000元,做好粉刷付3000元,做好其余付3500元。诉争房屋已粉刷完成,俞**依约应付63000元。而实际上,俞**仅付款51450元,尚有11550元工程款未支付给黄金兴。俞**抗辩称是因工程质量问题其拒付工程款,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在原审时抗辩称黄金兴施工不当造成楼梯重做、前廊柱被打掉,造成其经济损失3500元,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退一步说,即便按照俞**的主张就高确定,该损失也仅为3500元,而俞**的未付工程款已多达11550元,远远超过该数额。故俞**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对于未完工程,由于俞**违约,黄金兴可依《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行使抗辩权停止施工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俞**关于不付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