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74元,减半收取283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57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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