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苍南县**有限公司与温州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缴纳执行款11275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30元,执行费136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而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在另案处置中。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在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苍南县**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8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