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杭州康**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元,由原告杭州康**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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