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限公司与干正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浙江**限公司与干正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干正能银行存款36363.3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779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6363.3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浙江**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204号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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